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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健全完善全区药品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西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和产业发展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依法依规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配合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和化妆品备案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管理制度,推进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检查和处罚。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发布质量公告,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七)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批发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订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交流与合作、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负责指导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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