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零售连锁企业,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三节”期间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为保障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自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全面开展内部自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自查产品是否按照批准工艺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与放行程序,原料辅料来源及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药品经营企业重点自查是否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渠道是否合法,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储存运输。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重点自查是否严格落实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处方药销售管理,是否严格落实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等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对发热、腹泻、干咳等相关症状人员的报告制度,是否履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12月20日起,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将对相关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二、高度警惕,严格落实内部疫情防控措施
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描场所码,符合要求方可进入。加强公共场所消杀,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职工接种新冠疫苗,特别要提高老年群体接种率。加强职工自我防护,出行佩戴好口罩、勤洗手,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尽量减少外出逗留时间,积极配合体温检测和藏易通查验等疫情防控工作。
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综合处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