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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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受理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的注册申请;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主动撤回申请。对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