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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各药品企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14号),明确提出了换证的具体措施及意见。目前,换证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但仍有部分药品企业对换证工作不重视,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对现场检查缺陷未及时整改等现象,导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不能按时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我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换证的药品企业,必须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停止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未停止的,我局将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因疫情无法按时完成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并提出延期申请的药品企业,请尽快按相关要求完成换证工作。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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