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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区内化妆品备案企业开展产品备案后检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2021年第46号)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2021年9月15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tba.nmpa.gov.cn:8080以下简称“旧平台”)停止向企业用户提供备案相关服务功能,备案人将无法通过旧平台办理相关事宜,旧平台未通过备案后检查的产品(包括未开展备案后检查、责令整改后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将被取消备案。

  经查询,目前我区仍有部分企业未通过产品备案后检查,名单详见附件。请本通告附件涉及相关企业在2021年9月29日18:30前提交产品备案后检查资料或相应整改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产品备案后检查,同意取消相关产品的备案。

  特此通告。

  联系人及手机:王  宇  17889100707

  蒋旭兰  15182924424

  通 讯 地 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7号            

  附件:未进行产品备案后检查的企业名单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版权所有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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