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6号)
为加强我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立足全区藏医药制剂监管工作现状,突出西藏地方特色和管理经验,在解决藏医药制剂用药可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藏医药制剂配制、使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850000,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收件人:药品监管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制剂修改意见”字样。
二、传真方式将意见传送至:0891-6818264。
三、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zmpayj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日。
附件:1.《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