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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藏药监〔2024〕43号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食药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结合我区药品检查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对《西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实施

细则》(附件2)印发你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修订条款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实施细则》的培训宣贯工作,将《实施细则》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1.《西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2.《西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版权所有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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