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产品质量风险警示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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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生产企业、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2020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发现质量风险信息的函》(药监药管函〔2021〕23号)要求,在我局2021年全区药品生产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未能严格履行原药材进厂检验放行制度,未按《中国药典》标准对大黄药材进行全检,且检出“土大黄苷”,涉嫌掺有伪品的问题。
各企业(制剂室)务必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全面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针对存在问题采取质量提升等改进措施。务必严格执行原药材进厂检验放行制度,健全检验规程,加大检验人员的检验技能培训和检验设备的投入力度,提升检验能力,规范原辅料、中间品和成品的检验管理。务必严格按照标准对原药材进行全检,确保使用的药材符合药用要求,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严字当头,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若发现企业(制剂室)存在未按标准对原药材全检,未履行原药材进厂检验放行制度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报。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