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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开征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1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药监局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向社会公开征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有关线索,并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1.无证生产、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2.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销售。
  3.生产、销售、进口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注册证号的药品、医疗器械。
  4.生产、销售以普通或者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用口罩。
  5.回收利用过期失效或者已使用医用口罩等非法制售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产品。
  6.生产、销售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7.生产、销售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8.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9.其他影响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注:以上所述医疗器械包含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二、提供线索渠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通过以下途径提供线索,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责任。
  1.全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药监局举报电话:0891-6837705(18798918408)。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该渠道不接收投诉举报。
  三、举报奖励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所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举报违法行为事先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藏食药监〔2017〕95号)规定,给予奖励。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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