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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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拉萨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边境地区药品质量保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满足边境地区、旅游场所、居民区、商业区等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促进药品零售新模式发展,有效防范药品安全风险,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在执行过程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请将上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县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