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第57号)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管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辖区内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区域性定点批发企业的林芝销售员李欣、那曲销售员次仁贡布相关违法及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8月,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我局对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区域性定点批发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且部分麻精药品销售去向不明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林芝销售员李欣、那曲销售员次仁贡布无视法律法规,多次假借医疗机构名义骗购或套购麻精药品,并销售他人,谋取利益。2024年12月6日,
我局依法对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给予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暨取消其麻精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鉴于该企业在案件调查结束前已开除了其林芝销售员李欣、那曲销售员次仁贡布,考虑到上述两人是该企业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该企业原林芝销售员李欣(身份证号:513821199209136179)、原那曲销售员次仁贡布(身份证号:542424199403220018)给予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