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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药品监督管理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6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藏药监〔2019〕39号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新形势下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施药品监督管理2018年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药监综函〔2018〕42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调整统计周期。为提高数据可用性,减轻基层负担,将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统计周期调整为与自然周期一致。如2019年一季度报数据期由原来的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截止日期由3月10调整至4月10日,半年报统一调整为季报。调整后,报表制度仅包含年报、季报和月报。
   (二)调整报表具体内容。一是删除2019年定期报表中涉及食品的统计指标。二是调整部分药品报表,如删除广告表。三是调整部分指标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指标口径。对增加的指标以及口径模糊的指标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确保统计数据与业务实际保持一致。四是调整设置平衡关系。依据反馈意见,增加部分报表的平衡关系,并对调整后的报表重新设置表内平衡关系和表间关系,保障数据填报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数据收审,确准按时上报。
   (二)加强培训。各地(市)市场监管监管局要结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围绕指标含义、表间关系、填报要求等重点内容,及时组织各填报单位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三)严格把关。要加强审核数据质量把关,严格按照时限上报,确保统计报表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其他事项
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调查表式内容(含填表说明、指标解释)将发送至全区药品监管统计微信群和QQ群,同时请各单位将统计联系人名单于5月13日前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米玛仓决    
联系方式:13518931767、0891-6811252(兼传真)
   
附件:1.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目录
      2.全区药品监管统计群二维码   
      3.药品监管综合统计联系人反馈表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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