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我区相关企业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现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拟依法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化妆品取消备案陈述、申辩书》(附件2),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陈述、申辩书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联系人:蒋旭兰 联系电话:0891-632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