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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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食药检〔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缩检验周期,提高工作效率,请有意委托产品检验的单位,务必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单位当年拟委托检验计划(包括委托品种、批次、时间及检验项目等,并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便安排标准品、对照品、试剂耗材等的采购及产品检验工作。临时委托的品种,因标准品、对照品、试剂耗材等无法及时采购造成的检验时限过长,请各相关单位谅解。
联 系 人:张娟丽
联系电话:0891-6836663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