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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藏医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2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为进一步做好藏医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处方中使用替代品事项
  (一)对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可将处方中的牛黄固定为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并等量替代使用,但不得使用人工牛黄替代。凡不属于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在遵循藏医药传统理论前提下,可使用人工牛黄等量投料。
  (二)使用天然麝香(驯养林麝)投料配制的品种及企业,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进行专用标识管理。
  (三)凡配制中使用天然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以及使用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的品种,应在其说明书及标签的处方项下予以准确标明。
  (四)涉及说明书及标签变更的,按要求向自治区药监局申请变更备案。
  二、关于说明书和标签事项
  (一)说明书和标签内容须与质量标准、配制工艺相一致,所载明的藏、汉文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二)标签或说明书核准日期,应于首次备案电子凭证上批准日期保持一致;对标签或说明书发生变更的,应与变更备案批准日期保持一致;
  (三)处方中含麻黄、麝香、罂粟果等有兴奋剂作用的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应在说明书或标签上须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四)处方中含毒性药材、含兴奋剂等品种,建议结合临床撰写注意事项和禁忌等内容,如禁忌“孕妇禁用”。
  三、关于含毒性药材的事项
含毒性药材的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毒性药材藏药制剂注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注册或备案,以确保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安全。
  四、藏医医疗机构调剂事项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调剂制剂,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在完成调剂审批后应及时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备。
  五、其他
    申报资料中存在附条件备案的品种,如藏医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须在年度报告中报备稳定性研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藏医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擅自以其他药材替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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