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扎实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与身体健康。现将行动中查处的第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公布如下:
一、拉萨市城关区某大药房销售“回流药”案
2025年4月29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涉嫌倒卖回流药品,部分批次药品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购进票据等关键记录,且对部分销售退回药品未履行退货验收程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山南市乃东区某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7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个别药品购进渠道不明,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相关票据,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昌都市某皮肤诊所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5年4月22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皮肤诊所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30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都市类乌齐县某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4月21日,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那曲市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那曲某分公司药品票账货不相符案
2025年4月8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那曲某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其部分药品存在票、账、货不一致问题,且不合格药品管理不规范。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阿里地区3家药店未使用药品监管计算机系统案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家药店检查时发现均存在未使用药品监管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规与消费提示
一、经营主体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需留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二、消费者购药指引
(一)线下购药。需选择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
(二)线上购药。应确认平台首页或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切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个人处购药;
(三)购药注意事项。务必索取并保存购药票据,仔细核对药品通用名、标签、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认真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购买处方药时,须提供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经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调配后方可购买。
三、投诉举报途径
若购买到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药品,或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