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用氧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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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医用氧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相应主管部门。请各部门将此件转发至各县监管部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