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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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运用“互联网+”模式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管理,确保电子处方真实可追溯性。依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对2020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公告。
在西藏自治区内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本技术指导原则,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电子处方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技术指导原则》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