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的便利性和可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销售专柜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在边境边远地区、机场、旅游景区、商业区、宾馆等区域和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医疗器械销售专柜,并统筹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活动。
二、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相关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活动,并对自动售药机、医疗器械销售专柜的药械销售、更换、养护、补充及品种有效期管理等应按规定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三、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企业拟经营的品种进行审核把关,并积极探索监管手段,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药械安全可及。
特此通告。
附件:1.《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
2.《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销售专柜管理规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