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第60号)
为规范和加快西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药品经营规范化水平,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商务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维护药品安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2024年第17次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西藏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
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12000立方米。考虑特殊品种经营情况,明确仅经营生物制品的,其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冷库总容积不得少于200立方米;仅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三、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指导意见,配备现代物流仓库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具备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等现代化物流作业的设施、设备和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及售后各环节管理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除特殊药品、冷藏冷冻药品以及中药饮片、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外,其他常温、阴凉储存药品在仓库内应通过现代物流系统实现整件和零件的自动拣选、传送和出库等功能。
四、现有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具备自营仓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药品现代物流条件。
五、申请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第三方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