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部分藏医医疗机构藏药制剂备案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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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藏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及《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藏药制剂实施年度报告备案制,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备案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情况的报告,包括所配制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内容,并附相关说明。
我局已于去年年底、今年年初分别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单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的,将按规定撤销藏药制剂备案号。现经全面清理核查,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依据上述法规规定,现决定对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藏药制剂予以撤销备案号(详见附件)。
已配制并投入临床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藏药制剂,可继续临床使用,若需持续应用于临床,须严格遵照相关公告及实施细则要求,依规完成重新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撤销藏药制剂备案号的品种清单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