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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公布7起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扎实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与身体健康。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西藏某医药零售发展有限公司八十八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西藏某医药零售发展有限公司八十八分公司无法提供2盒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存在同一追溯码药品在不同地区医药机构重复结算的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林周县某镇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林周县某镇卫生院将过期药品与合格药品混放,存在使用过期药品行为。该卫生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拉萨市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卫生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日喀则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日喀则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未能提供2个批次药品的进货票据,经调查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日喀则市昂仁县某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日喀则市昂仁县某大药房在售的莲花牌连花清瘟颗粒入库10盒,现场库存9盒,在该药房在用的药品管理系统中查询库存为7盒,药品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不一致,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行为。该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日喀则市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药房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日喀则市拉孜县某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日喀则市拉孜县某诊所使用的龙肝胆丸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及随货同行单。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日喀则市拉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诊所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昌都市江达县某医药平价超市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案

  昌都市江达县某医药平价超市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通过网络电子处方平台违规销售处方药。该医药平价超市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医药平价超市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阿里地区某零售连锁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阿里地区某零售连锁药店在营业场所内饲养宠物,生活区与药品经营区未作物理隔离和明显分区,未设置隔离设施和警示标识,存在毛发、异味、排泄物污染药品储存环境的隐患。该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本次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非法渠道购药、使用过期药品、不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规销售处方药、功能区域混设等突出问题,现作出如下消费与合规提示:

  药品经营单位合规提示

  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做好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定期清查,杜绝过期药品上架销售;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规范经营场所管理,严格将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做到分区清晰、环境整洁。严禁销售假药劣药,自觉落实药品全流程管控,主动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消费者购药提示

  消费者购药请务必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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